“廣州公司轉讓”商標撤回申請——解放閑置商標資源
2022-08-02 15:15:32
根據(jù)《中華民國商標法》第四十九條規(guī)定,注冊商標成為核準使用的商品通用名稱,或者最近三年未強制執(zhí)行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都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
1.編制最近三年注冊商標注銷的商標申請表,并說明注銷原因;
2.如需同時到商標局辦理,應準備回執(zhí)或簽名確認的申請人許可檔案和身份證復印件。如果提交給商標代理政府機構,需要準備申請人的許可檔案和身份證復印件;
3.如果需要同時去商標局,需要準備經(jīng)辦人的身份證復印件和影印件;同時交給商標代理政府機構的,應當提交商標代理承諾書。
(1)申請人提交三份撤回申請。
(2)申請人舉證。按照誰申請誰舉證的原則,”
最近三年停止使用不存在由商標所有人承擔的法律責任”。
(3)商標局通知注冊人答辯,發(fā)放《關于提供注冊商標使用確實的通知》。此時注冊人需要在2個月內提交商標的具體使用情況。
(四)商標局應當進行明確審查和確認。商標局收到真實材料后,會對兩國材料進行認證。如果提現(xiàn)成功,注冊人和申請人將獲得廣州某公司轉賬《撤銷商標的決定》,否則獲得《商標繼續(xù)有效地的決定書》。
商標撤回申請是廣州公司轉讓國家自然資源,降低商標在消費市場酸性的一種方式。所以,如果中小企業(yè)自己注冊商標有困難,你只能通過申請商標撤回來取得商標的所有權。商標的每一次成功撤銷都將為全世界節(jié)約一項商標自然資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