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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增值稅改革講解之出口退稅率和離境退稅物品退稅率調整

2019-11-05 17:29:50

2019年3月21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聯合發(fā)布《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對相關增值稅改革事項進行明確,其中也調整部分貨物勞務、跨境應稅行為和離境退稅物品退稅率,并明確了過渡期出口退稅辦理方法。下文對上述相關內容進行講解,快來一起學習吧!

一、關于出口退稅率的調整

(一)出口退稅率調整的內容

目前,我國針對出口貨物勞務、發(fā)生跨境應稅行為(以下稱出口貨物服務)設定的退稅率有兩種:一種是退稅率與適用稅率一致的;另一種是退稅率小于適用稅率的。此次深化增值稅改革中同步調整出口退稅率,僅涉及征退稅率一致的出口貨物服務。對于原退稅率小于適用稅率的,此次不作調整出口退稅率。

根據今年的深化增值稅改革方案,自4月1日起,增值稅稅率16%的下調為13%、10%的下調為9%。配合增值稅稅率調整,自今年4月1日起,原征稅率和退稅率均為16%的出口貨物服務,退稅率調整為13%;原征稅率和退稅率均為10%的出口貨物服務,退稅率調整為9%。這里所說的“4月1日”指的是貨物服務的出口時間,并非出口企業(yè)在國內采購貨物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的開具時間。

(二)過渡政策

在此次出口退稅率下調中,為保障企業(yè)的合法權益,針對退稅率調整前,出口企業(yè)已經按原16%(10%)稅率購進的貨物服務,設置了3個月的過渡政策。

下面具體講一下過渡政策。首先強調一下,過渡政策是針對此次調整出口退稅率的出口貨物服務,對于此次不調整出口退稅率的貨物服務,不涉及過渡政策問題。過渡政策區(qū)分不同的退稅方式而不同:

2019年6月30日前(含4月1日前)出口適用增值稅免退稅辦法的貨物服務(原征退稅率均為16%或10%的),購進時已按調整前的16%(10%)稅率征收增值稅的,繼續(xù)按照16%(10%)的退稅率退稅;購進時按調整后的13%(9%)稅率征收增值稅的,執(zhí)行13%(9%)的退稅率。自2019年7月1日起,出口上述貨物服務,購進時已按16%、13%稅率征收增值稅的,執(zhí)行13%的退稅率;購進時已按10%、9%稅率征收增值稅的,執(zhí)行9%的退稅率。

2019年6月30日前(含4月1日前)出口適用增值稅免抵退稅辦法的貨物服務(原征退稅率均為16%或10%的),繼續(xù)執(zhí)行16%(10%)的退稅率。這里要說明一下,按照這個過渡政策,在過渡期內,生產企業(yè)可能出現購入13%(9%)稅率的貨物,出口時適用16%(10%)的退稅率,按照有關計算公式計算免抵退稅額時,適用稅率減去退稅率的差為負數的,要視為零來參與計算免抵退稅額。自2019年7月1日起,出口上述貨物服務,執(zhí)行調整后的13%(9%)的退稅率。

這里要單獨說明一下的是,39號公告第三條第二款在表述過渡期政策時,在“2019年6月30日前”之后有個“(含4月1日前)”。按照這一規(guī)定,如果一家外貿企業(yè)4月1日前報關出口了一批適用稅率16%(10%)的貨物,4月1日之后取得13%(9%)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應按照13%(9%)的退稅率辦理退稅,取得16%(10%)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應執(zhí)行16%(10%)的退稅率。如果一家生產企業(yè)4月1日前報關出口了一批適用稅率16%(10%)的貨物,應執(zhí)行16%(10%)的退稅率。

(三)退稅率執(zhí)行時間和出口時間的確定

出口退稅率的執(zhí)行時間應按照下列原則確認:一是報關出口(不含保稅區(qū)出口)的,以海關出口報關單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為準;二是保稅區(qū)及經保稅區(qū)出口的,以離境時海關出具的出境貨物備案清單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為準;三是非報關出口的,以出口發(fā)票或普通發(fā)票的開具時間為準。

貨物服務的出口時間,也按照上述原則確定。

(四)案例

【案例1】外貿企業(yè)A于2019年3月15日購進一批貨物,取得國內供貨企業(yè)為其開具的稅率為16%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4月15日,又購進一批貨物,取得國內供貨企業(yè)為其開具的稅率為13%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4月30日,A將上述兩批貨物出口,出口貨物報關單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為4月30日。對于這種情況,應如何確定兩批出口貨物退稅率?

【答1】3月15日購進的出口貨物,已按調整前16%的稅率征收增值稅,應執(zhí)行調整前16%的退稅率。

4月15日購進的出口貨物,按照調整后13%的稅率征收增值稅,應執(zhí)行調整后13%的退稅率。

【案例2】生產企業(yè)A于2019年3月15日購進一批原材料,取得國內供貨企業(yè)為其開具的稅率為16%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4月15日,又購進一批原材料,取得國內供貨企業(yè)為其開具的稅率為13%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上述兩批原材料均用于生產某種出口貨物。4月30日,A將該貨物出口,出口貨物報關單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為4月30日。對于這種情況,應如何確定出口貨物退稅率?

【答2】應統一按照調整前16%的退稅率計算退稅額。

二、關于離境退稅物品退稅率調整

(一)離境退稅物品退稅率調整的內容

根據今年的深化增值稅改革方案,增值稅稅率由16%和10%分別調整為13%和9%。為配合稅率調整,相應調整了離境退稅物品的退稅率,針對適用稅率為9%的物品,增加了8%的退稅率,其他物品,仍維持11%的退稅率。也就是說,自2019年4月1日起,將退稅物品的退稅率由原11%一檔調整為11%和8%兩檔,適用稅率為13%的退稅物品,退稅率為11%;適用稅率為9%的退稅物品,退稅率為8%。

(二)過渡政策

為了最大限度保證境外旅客權益,退稅率調整設置了3個月的過渡期。過渡期內,境外旅客購買的退稅物品,如果已經按照調整前稅率征收增值稅的,仍然按照調整前11%的退稅率計算退稅。具體來說,境外旅客購買退稅物品,如果取得的增值稅普通發(fā)票是2019年6月30日前(含)開具的,發(fā)票上注明稅率為16%、13%和10%的,退稅率均為11%;發(fā)票上注明的稅率為9%的,退稅率為8%。如果取得的增值稅普通發(fā)票是2019年7月1日以后(含)開具的,發(fā)票上注明稅率為16%、13%的,執(zhí)行11%的退稅率;發(fā)票上注明的稅率為10%、9%的,執(zhí)行8%的退稅率。

需要說明的是,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事項的公告》(總局公告2019年第14號)的規(guī)定,如果退稅商店在增值稅稅率調整前發(fā)生的銷售,未開具增值稅發(fā)票,在4月1日后需要補開的,應按照原適用稅率16%或者10%補開。因此,4月1日后還可能會有退稅商店開具16%或者10%的增值稅普通發(fā)票。

(三)退稅率的執(zhí)行時間

離境退稅物品退稅率的執(zhí)行時間,以境外旅客購買退稅物品取得的增值稅普通發(fā)票開具日期為準。

(四)案例

【案例】某境外旅客3月20日到我國游玩,3月21日在北京某退稅商店購買了一只皮箱和一批中藥飲片,取得了退稅商店當天為其開具的增值稅普通發(fā)票及相應退稅申請單,發(fā)票上注明皮箱稅率16%、中藥飲片稅率10%。4月21日又購買了一批中藥飲片,取得發(fā)票上注明的稅率為9%。4月25日,該境外旅客從北京首都機場離境。在為該旅客辦理離境退稅時,應如何計算確定其退稅額?

【答】該旅客3月21日購買的皮箱和中藥飲片,應統一按照11%的退稅率計算退稅額,4月21日購買的中藥飲片,應按照8%的退稅率計算退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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