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稅方法」代扣的境外稅款是否可以作為進項抵扣?
2021-04-16 16:30:21
司法部、國家研究所
金融事務
我局關于全面推進增值稅改革稅率制度改革的通知(國稅發(fā)〔2016〕36號)附件1:《增值稅改革稅率制度綜合實施辦法》第二十五條明確規(guī)定,允許從銷項稅額中扣除下列進項稅額:...(四)向境外單位或者個人購買公共服務、資產或者資產。
金融事務
行政機關或者扣繳義務人取得的完稅證明上注明的增值稅進項稅額,允許從銷項稅額中扣除。
第二十六條第三款明確規(guī)定,完稅憑證抵扣的進項稅額,應當提供書面合同、完稅憑證和境外單位的報表或者文件。資料不全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扣除。
根據(jù)明確規(guī)定,可以允許你公司以取得的完稅證明上注明的增值稅進項稅額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并應具有與境外單位簽訂的證明采用避稅方式繳納的書面合同、聲明或文件,信息不全的不能從銷項稅額中抵扣進項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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