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避稅新方法:股息變利息,個人無需承擔稅收
2021-04-13 13:37:37
投資者都希望通過合理合法的方式節(jié)稅,其實也是這樣。由于甲公司和乙公司的經(jīng)營模式不同,投資者承擔的稅負有顯著差異:
紅利模式
2018年6月,王等兩位朋友共同出資成立有限公司A,經(jīng)過一年的生產(chǎn)經(jīng)營,盈利1000萬元,三位股東協(xié)商分紅100萬元。
對于每人100萬元的獎金,所涉及的稅務分析如下:
(一)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個人擁有股權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按20%的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即企業(yè)向個人分紅時,應代扣代繳個人分紅收入20%的個人所得稅。
個人所得稅= 100 * 20% = 20萬元
(2)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公司向投資者分配的股利為稅后利潤。股息100萬元對應的企業(yè)所得稅為:
企業(yè)所得稅=[100÷(1-25%)]×25% = 33.33萬元
由于公司屬于投資者,100萬元分紅涉及的稅費為53.33萬元(20+3.33萬),最終持有人屬于投資者。即分紅100萬元,個人投資者需要承擔53.33萬元的稅費。
興趣模型
2018年6月,張與另外兩位朋友共同出資成立有限公司B,經(jīng)過一年的生產(chǎn)經(jīng)營,盈利1000萬元。年初三位股東分別向公司借款,利率未超過金融企業(yè)同期同類貸款利率。同時,借款符合獨立交易原則。三名股東各從公司獲得100萬元的利息。
對于每人100萬元人民幣的利息,所涉及的稅務分析如下:
(一)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對擁有債權的個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按20%的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即企業(yè)向個人借款時,應在支付利息時代扣代繳個人貸款利息收入20%的個人所得稅:
個人所得稅= 100 * 20% = 20萬元
(2)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進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自然人提供貸款服務應繳納的增值稅為銷售額,增值稅稅率為3%。
增值稅(不含附加費)= 100÷(1+3%)* 3% = 29100元
(3)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yè)向自然人借款利息費用稅前扣除企業(yè)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777號), 企業(yè)向股東或與企業(yè)有關聯(lián)的其他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所得稅法》第四十六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yè)關聯(lián)方利息支出稅前扣除標準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0號)的規(guī)定
這種情況下,利率不超過金融企業(yè)同期同類貸款的利率,貸款符合獨立交易原則。因此,公司支付的利息符合稅法規(guī)定的條件,允許稅前扣除。即公司支付的100萬元利息可以抵扣企業(yè)所得稅:
企業(yè)所得稅= 100× 25% = 25萬元
由于公司屬于投資者,100萬元利息涉及的稅收為20+2.91-25 =-2.09萬元,投資者實際承擔的稅收負擔不到0,即100萬元利息,所以個人投資者不需要承擔稅收,也有減稅的效果。
換一種方式,可以節(jié)稅,這就是稅收籌劃的魅力所在,不同的方式節(jié)稅的效果是不一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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