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商標局注冊商標審查標準<二>
2021-08-05 16:29:29
第七部分特殊標志的審查
一、法律依據(jù)
二、相關解釋
三、審查的內容
(一)特殊標志的形式審查
(二)特殊標志的實質審查
四、請求宣告特殊標志登記無效程序
第一部分 不得作為商標的標志的審查
一、法律依據(jù)
《商標法》第十條 下列標志不得作為商標使用:
(一)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勛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國家機關所在地特定地點的名稱或者標志性建筑物的名稱、圖形相同的;
(二)同外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該國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間國際組織的名稱、旗幟、徽記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jīng)該組織同意或者不易誤導公眾的除外;
(四)與表明實施控制、予以保證的官方標志、檢驗印記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jīng)授權的除外;
(五)同“紅十字”、“紅新月”的名稱、標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帶有民族歧視性的;
(七)夸大宣傳并帶有欺騙性的;
(八)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
縣級以上行政區(qū)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義或者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組成部分的除外;已經(jīng)注冊的使用地名的商標繼續(xù)有效。
#p#副標題#e#
二、相關解釋
不得作為商標的標志,是指《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不得作為商標使用的標志和第二款規(guī)定的不得作為商標的我國縣級以上行政區(qū)劃的地名和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本部分第三條至第十一條對《商標法》第十條規(guī)定的款、項的理解與適用依次予以說明。
三、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勛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國家機關所在地特定地點的名稱或者標志性建筑物的名稱、圖形相同的
本條中的“國家名稱”包括全稱、簡稱和縮寫,我國國家名稱的全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簡稱為“中國”、“中華”,英文簡稱或者縮寫為“CN”、“CHN”、“P.R.C”、“CHINA”、“P.R.CHINA”、“PR OF CHINA”;“國旗”是五星紅旗;國徽的中間是五星照耀下的天安門,周圍是谷穗和齒輪;“軍旗”是中國人民解放軍的“八一”軍旗,軍旗為紅底,左上角綴金黃色五角星和“八一”兩字;“勛章”是國家有關部門授給對國家、社會有貢獻的人或者組織的表示榮譽的證章;“中央國家機關所在地特定地點或者標志性建筑物”包括“中南海”、“釣魚臺”、“天安門”、“新華門”、“紫光閣”、“懷仁堂”、“人民大會堂”等。
(一)同我國的國家名稱相同或者近似的
1.商標的文字、字母構成與我國國家名稱相同的,判定為與我國國家名稱相同。
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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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商標的含義、讀音或者外觀與我國國家名稱近似,容易使公眾誤認為我國國家名稱的,判定為與我國國家名稱近似。
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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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使用商品:服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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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使用服務:不動產(chǎn)出租
但不會使公眾誤認的除外。
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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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使用商品:計算機
(“CHAIN”譯為“鏈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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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使用商品:香料和植物性香料(精油)
(無含義)
#p#副標題#e#
3.商標含有與我國國家名稱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判定為與我國國家名稱近似。
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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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使用商品:玩具、健美器、護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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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使用商品;紙、印刷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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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使用服務:廣告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描述的是客觀存在的事物,不會使公眾誤認的。
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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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使用商品:化妝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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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使用服務:酒吧
(2)商標含有與我國國家名稱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但其整體是報紙、期刊、雜志名稱或者依法登記的企事業(yè)單位名稱的。
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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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使用服務:汽車運輸、空中運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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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使用商品:報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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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使用服務:法律服務
#p#副標題#e#
(3)我國申請人商標所含我國國名與其他具備顯著特征的標志相互獨立,國名僅起表示申請人所屬國作用的。
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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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為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yè)的,判定為容易使公眾發(fā)生誤認而具有不良影響,適用《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的規(guī)定予以駁回。
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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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比利時)PAPERLOOP S.P.R.L.
(二)同我國的國旗、國徽相同或者近似的
1.商標的文字、圖形或者其組合與我國國旗(五星紅旗)、國徽的名稱或者圖案相同或者近似,足以使公眾將其與我國國旗、國徽相聯(lián)系的,判定為與我國國旗、國徽相同或者近似。
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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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商標含有“五星”、“紅旗”字樣或者“五星圖案”、“紅旗圖案”,但不會使公眾將其與國旗相聯(lián)系的,不判為與我國國旗、國徽相同或者近似。
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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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使用商品:肥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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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使用商品:啤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