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內容
2020-11-19 17:11:14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內容
第一條:設立外資保險公司,應當經中國保監(jiān)會批準,設立外資保險公司的地區(qū),由中國保監(jiān)會按照有關規(guī)定確定。
第二條:申請人應當自接到正式申請表之日起1年內完成籌建工作。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未完成籌建工作,有正當理由的,經中國保監(jiān)會批準,可以延長3個月。第三條: 申請設立外資保險公司的外國保險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1,在中國境內已經設立代表機構2年以上
。2,經營保險業(yè)務30年以上。3,提出設立申請前1年年末總資產不少于50億美元。
第四條:外國申請人所在國家或者地區(qū)有關主管當局核發(fā)的營業(yè)執(zhí)照,對其符合償付能力標準的證明及對其申請的意見書。
第五種:外資保險公司必須遵守中國法律,不得損害中國的社會公共利益。外資保險公司的正當業(yè)務活動和合法權益受中國法律保護。
第六種:外資保險公司成立后,應當按照其注冊資本或者營運資金總額的21%提取保證金,存入中國保監(jiān)會指定的銀行。保證金除外資保險公司清算時用于清償債務外,不得動用。
第七種:合資保險公司,獨資保險公司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2億元人民幣或者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其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必須為實繳貨幣資本。
第八種:中國保監(jiān)會應當對設立外資保險公司的申請進行初步審查,自收到完整的申請文件之日起5個月內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決定.
第九種:在延長期內仍未完成籌建工作的,中國保監(jiān)會作出的受理決定自動失效。還有申請人應當將填寫好的申請表連同下列文件報中國保監(jiān)會審批等。
第十種:中國保監(jiān)會應當自收到設立外資保險公司完整的正式申請文件之日起5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如果決定批準的,就頒發(fā)經營保險業(yè)務許可證等。
第十一種:設立外國保險公司分公司的,其總公司對該分公司承擔稅務,債務的責任擔保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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